派案機制
◎派案原則:
參考以下原則,予以派案
- 尊重重個案選擇優先。
- 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
- 服務提供即時,可近性優先。
- 在地資源優先。
- A單位應針對服務提供單位建立服務品質追蹤或督導機制,可訂定如:轉
介其他單位、減少或暫停派案、服務評核或評鑑、滿意度調查、記點等相關
機制。倘服務提供單位經多次輔導或勸導未果,得列入未來A單位與服務
提供單位合作延續參據。
- A單位不得向服務提供單位B收取費用。
- 每半年應重新檢視及更新輪派表並繳交本局長照中心。
- 舊有服務個案若服務上沒有重大投訴或疏失,將照會回去原服務單位。
- 如分派個案至服務單位,於派案後3天內無回復照會,或確定服務單位無法
提供服務,則由改派原則進行派案。
- 服務單位輪派表依單位內部討論後於對外網頁進行公告及執行輪派。
- 如遇個案投訴超過3次,經異常事件通報及告知服務單位,則停止派案一個
月。投訴界定:(1)居服員服務未到 (2)居服員態度不佳 (3)浮亂申報服務
項目 (4)服務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