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單位應就派案予 B 單位之原因敘明於照顧計畫,並上傳個案選擇服務單位同意書於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備查。
上開「個案選擇服務單位同意書」可合併於 A 單位「長期照顧服務評估結果單」呈現及上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備查,
應包含下列文字內容,並且應具個案或家屬勾選並簽名確認:A 單位已提供本人居住區之各家服務單位之充足服務資訊,本人□不指定服務單位,
同意______服務由 A 單位以個案最佳利益及輪派順序,經確認後再進行派案。
□指定服務單位,選擇___________單位提供_____________服務。
(五)建立督導 B 單位機制
依前揭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 B 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A 單位應訂有相關處理或輔導機制,如:改派機制、請服務提供單位提出改善方案等,以維護個案權益。
A 單位應針對 B 單位建立服務品質追蹤或督導機制,如:轉介其他單位、減少或暫停派案、服務評核或評鑑、滿意度調查、記點等相關機制。倘 B 單位經多次輔導或勸導未果,應函文回報本局,並列入未來 A 單位與 B 單位合作延續參據。
(六)其他注意事項
A 單位不得圖利特定 B 單位,亦不能向服務提供單位收取任何形式費用抽成費、派案費、管理費等。
A 單位至少每半年(以每年 1 月及 7 月為原則)應重新檢視及更新輪派表,提報本局長照中心審查通過後方可接受輪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