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案機制
◎派案原則:

參考以下原則,予以派案

  1. 尊重重個案選擇優先。
  2. 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
  3. 服務提供即時,可近性優先。
  4. 在地資源優先。
  5. A單位應針對服務提供單位建立服務品質追蹤或督導機制,可訂定如:轉 介其他單位、減少或暫停派案、服務評核或評鑑、滿意度調查、記點等相關 機制。倘服務提供單位經多次輔導或勸導未果,得列入未來A單位與服務 提供單位合作延續參據。
  6. A單位不得向服務提供單位B收取費用。
  7. 每半年應重新檢視及更新輪派表並繳交本局長照中心。
  8. 舊有服務個案若服務上沒有重大投訴或疏失,將照會回去原服務單位。
  9. 如分派個案至服務單位,於派案後3天內無回復照會,或確定服務單位無法 提供服務,則由改派原則進行派案。
  10. 服務單位輪派表依單位內部討論後於對外網頁進行公告及執行輪派。
  11. 如遇個案投訴超過3次,經異常事件通報及告知服務單位,則停止派案一個 月。投訴界定:(1)居服員服務未到 (2)居服員態度不佳 (3)浮亂申報服務 項目 (4)服務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