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病安活動
  特別榮耀

組織架構
全院風險管理師 陳美玲
 
病人安全委員會
緣起

  同仁或已體認到現代醫療環境與過去截然不同,隨著社會的進步、資訊的便利、教育的普及,醫病關係也跟著起了變化,過去是「沉默醫學時代」,醫護人員怎麼說,病人就怎麼做,現代卻是「解說醫學時代」,病人或家屬已不是「默認承受」的族群的了,他(她)們或已有能力知曉醫療行為的模式,也會極力爭取彼等之權益,所以病人安全委員會的設立是本院極為重要的一件事。回顧過去2002年北城醫院、崇愛診所等類似給藥錯誤的事件,除了引起社會與醫療界的震撼外,它也是一個最大的警惕,亦希望本院同仁應以此為戒,多所謹慎行事,畢竟醫療是極為嚴謹的一件事。美國醫療機構聯合評鑑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 Organizations;JCAHO)更將病人安全列為評鑑重點,顯示病人安全議題十分受到重視。衛生署也於最近來文通告全國醫療院所,要求醫院應設置病人安全委員會,而本院早已率先響應,在詹廖前總院長、劉副院長的督促下,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正式成立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病人安全委員會(Patient Safety Committee of Jen Ai Hospital;PSC),設置有執行秘書,且設有環境安全組、儀器安全組、輸血安全組、處置用藥安全組等,每二個月定期開會一次,會議內容針對院內外所發生的案例加以研討並研擬預防、解決及改進的措施。對於治療病人方面,永遠提供最安全,給予病人及家屬最信任的服務,這也是本院一貫的宗旨,希望同仁對我們病人安全委員會能多所鼓勵,並不吝指教,使我們的任務能更踏實、更好。

目標

1. 醫院設施、設備安全性之建構與監測。
2. 醫療標準作業流程之建立與 監測。
3. 提供員工、病患及家屬安全醫療之教育宣導與訓練。
4. 提供員工、病患及家屬安全諮商。
5. 建立影響病患安全之不良事件通報流程,並檢討發生原因、追蹤事件之結果及研擬並提出改善的預防措施。


組織圖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成立宗旨
  本院為推動病人安全,對於健康照護過程中引起的不良結果或損害,積極採取避免、預防與改善措施,落實病患安全作業,特設立「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目的
  本會成立目的在於確保病患診療的安全性,預防醫療疏失,針對醫療錯誤、不當醫療與病人意外事件,建立院內通報系統,持續監測、檢討及改進,並建構標準作業程序,使工作同仁間能夠確實溝通訊息與交接任務,讓病患獲得安全與優質的醫療照顧,以病人為中心,推動病患安全為職責。

第三條 本會任務
1. 建立無懲性的異常事件通報與系統性檢討系統。
2. 全院異常事件之原因分析與預防。
3. 進行醫療不良事件之研究發展;藉由實證性研究,預防醫療錯誤事件發生。
4. 建置醫院標準作業流程與醫療安全環境作業系統。
5. 訂定監測全院性病人安全指標。
6. 研議全院性病人安全政策方針與計畫。
7. 推展多元化促進病人安全方案。
8. 推動本院病人安全教育訓練及風險管理教育訓練。
9. 審議與病患權益相關作業。
10. 制訂本院醫療不良事件防範手冊,供各部門人員參考。
11. 其他促進病人安全之相關事項。
12. 定期召開病人安全委員會議,訂定政策及檢討實施成效。
13. 執行跨部門之溝通與協調,落實全面性病人安全作業。

第四條 本會組織
一、 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
二、 副主任委員:由院長核定副院長一人擔任,其職掌如下:
 
1. 協助主任委員推動本院有關病人安全之各項業務。
2. 領導本會策劃、推動有關病人安全之工作。
3. 督導本院各單位執行有關病人安全之工作。
4. 主持本會召開之委員會議、協調聯絡人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
5. 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6. 主持臨時性之工作協調會議。
三、 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由相關醫療、護理及行政單位主管中遴選,經奉院長核定後聘任。
四、 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定擔任之,其執掌如下:
 
1. 執行本會交付之各項病人安全工作。
2. 協助副主任委員召開之委員會議、小組工作會議、協調聯絡人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
3. 蒐集及彙整各異常事件資料並分析、製作報表。
4. 發掘各單位有關病人安全之問題,並界定改善計畫重要性之先後順序。
5. 依據異常事件報告相關資料,擬定建議改善策略。
6. 負責向本會反映各單位意見;並傳達本會之各項決議。
7. 其它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會議規則
1.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定期開會一次。
2. 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3. 超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第六條
  臨床各部科應由單位主管指派專人負責監測各該單位之異常事件,並於事件發生之當班進行口頭通報,七十二小時內完成「異常事件報告單」填報作業,經單位主管或相關單位主管簽註意見後,送本會彙整並定期分析報告。

第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得於病人安全委員會會議中提出討論修訂之。

第八條
  本章程經 院方核定後施行,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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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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