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 |
二、 |
副主任委員:由院長核定副院長一人擔任,其職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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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協助院長推動本院有關醫療品質之各項業務。 |
2. |
領導本會策劃、推動有關醫療品質之工作。 |
3. |
督導本院各單位執行有關醫療品質之工作。 |
4. |
主持本會召開之委員會議、協調聯絡人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 |
5. |
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
6. |
主持臨時性之工作協調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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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員:若干人。由各相關醫療及行政單位主管中遴選,經院長核定後聘任。 |
四、 |
專任品管人員:其執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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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行本會交付之各項醫療品質工作。 |
2. |
協助副主任委員召開之委員會議、小組工作會議、協調聯絡人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 |
3. |
蒐集及彙整各項品管資料並分析、製作報表。 |
4. |
發掘各單位有關醫療品質之問題,並界定重要性之先後順序。 |
5. |
依據品管報表及相關資料,擬定改進計劃措施。 |
6. |
負責向本會反映各單位意見;並傳達本會之各項決議。 |
7. |
其它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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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種子品管師:由各部科室人員組成,其執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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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期參加醫療品質小組工作會議,審查各部科室所提供之品質監測指標與分析,並提出改善辦法。 |
2. |
負責向本會反映各部科室意見;並傳達本會之各項決議。 |
3. |
蒐集及彙整各部科品質監測指標資料並能分析。 |
4. |
發掘各單位有關醫療品質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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