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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雲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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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6 風險管理通識課程花絮 ─ 病患告知之權利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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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育值得社區民眾信賴與尊敬的醫療專業人才,本院持續性辦理各項醫學教育訓練課程,在今年下半年度的風險管理通識課程中,規劃了「醫療糾紛之預防─病患告知之權利與義務」及「病人安全」相關之議題,期望能夠透過各項通識課程,讓全院的同仁們能夠對風險管理有更進一步的認識,進而落實於日常作業中,降低醫院各項潛在之風險。
下半年度的第一堂風險管理通識課程,邀請到婦產科王文中主任介紹「病患告知之權利與義務」,課程中由病人權力的改變歷史沿革,介紹醫療體系注重病患自主權的改變,到國內規範醫師告知內容等法律條文介紹,讓所有參加課程的同仁們了解醫護人員在面對來院就醫的民眾時,必須充份說明各項治療的建議方案,讓病人能夠充份了解自己的病情與治療計劃後,選擇對自己利益最大的方案。
談起病患告知的權利與義務,可溯源自西元前四世紀古希臘的西波克拉底誓言(Hippocratic Oath),採傳統父權式的醫療模式,強調「行善」與「不傷害」的原則,由醫師成為醫療決定的最後決定者。然而,隨著時代變遷,人權意識逐漸高漲,愈來愈多的病人權利受到重視,王文中主任在課程中也針對1948年的日內瓦宣言到1975年的赫爾辛基宣言及1981年的里斯本病人權利宣言等,進行病人權利重要改革詳細的介紹。
而國內在民法、醫師法、醫療法上也有多項法條針對告知說明義務進行規範,在目前的醫療作業中,讓民眾最為熟悉的「知情同意」便是手術前同意書的簽立,通常由病患本人或其親屬在醫療人員解釋後進行簽署,而本院於近兩年內,將院內常見之檢查、手術作業編製成「說明暨同意書」,目前已達60逾種說明暨同意書於院內推動與執行,除了醫護人員充份說明之外,由病人及其家屬共同參與整個醫療過程,並選擇最佳治療方式,讓醫病雙方建立良好互動關係、達到醫療行善的最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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